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万家。在日常生产中,一些企业和个人因一时图省事、走“捷径”,最终触碰法律红线,被依法立案调查,教训极为深刻。
我局现公布近期立案调查的真实案例,拆解违法细节,解读法律条款。愿这些前车之鉴为您敲响警钟,助您守住安全底线,共同营造合法、有序、安全的社会环境。

樟木头

2026年3月23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樟木头分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樟洋巨嘉工业区某润滑油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办公室内一张疑似危险化学品经营单据,单据显示该润滑油厂拟销售碳氢清洗剂,随即展开深入调查。经询问调查及跨区线索追查,执法人员确认涉案碳氢清洗剂由清溪某公司转运至黄江某公司,并于黄江某公司成功查获该化学品。后经专业抽样鉴定,确认该清洗剂为易燃危险化学品。经查,该润滑油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3月26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樟木头分局依法对该起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东城

2026年3月23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摸排线索对位于莞龙路东城段144号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内生产车间使用乙烯基硅油、基胶、D60等原材料混合搅拌生产系列硅胶产品。根据鉴定报告结果,该企业生产的2个硅胶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该企业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城分局于2026年3月31日对其进行立案。

2026年3月27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东莞市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下游客户销售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OPU15油溶性聚氨酯堵漏剂),经抽样检测和调查取证,该企业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城分局于2026年4月7日对其进行立案。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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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樟木头应急管理分局、东城应急管理分局
编辑 | 朱建婷
审核 | 张钰珊、张晋华
终审 | 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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